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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风险或发生事故时,还可以约谈运营负责人和责令整改。

〔[60]〕几十年后的宪法实践为这场争论提供了最有力的答案,宪法法院已经成为当代宪法体系中一颗熠熠生辉的明珠,连宪法委员会亦可归入宪法法院的子类型。最终,制宪会议以其多数议员的高兴呼喊,通过了关于高等法院永久解散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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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若当下和具体的国王不承认自身权力存在界限,那么任何审查机制都不可能真正建立。See Jane Marie Bancroft, supra note 15, at 45. 〔[46]〕 Franç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tome 1, 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 Paris: Economica, 1997, p.5. 〔[47]〕 施瓦茨教授如此描述早期最高法院的软弱: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合众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应由高等法院通过注册和谏诤来确保国王受到基本法的约束,这种观点在18世纪后半叶已经广为接受并影响深远,多伊尔教授通过历史的考察说明,不仅高等法院阶层自身共享这种观点,几乎整个国家也接受。〔[35]〕 Marcel Gauchet, La Révolution des Pouvoirs: La Souveraineté, Le Peuple et La Représentation 1789-1799, Paris: Gallimard, 1995, p.45.在高赛的理论体系中,这种关于国王的二元论也适用于民主制中的主权者——人民。〔[7]〕 对各方主要观点的梳理与评析,可参见李忠夏: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反思,《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第四,基本法(宪法)至上。〔[22]〕 基本法的核心内容是:王权是理性的、慈父般的,它须尊重臣民的财产权、生命和荣誉。当改革法案按照惯例提交注册时,巴黎高等法院在1788年5月3日通过谏诤的方式作出措辞激烈的判决(Arrêt du 3 mai 1788),史称基本法宣言(la déclaration des lois fondamentales)。

〔[46]〕宪法审查者在试图僭越主权时,会引起主权者的极度反感和敌视,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无论是国王还是革命者,都必欲剪除高等法院而后快,不可动摇的审查机制于是便不得不动摇。在路易十四的强势统治以来,高等法院又变得克制(restrained)、消极(passive)和温和(moderate)。一方面,审查者自身总是刻意保持与政治的距离,至少表明一种处于政治以外的立场,另一方面,影响政治的后果即使存在,也必然只能通过宪法教义性适用这一手段。〔[71]〕 翟国强: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92页。

因此,二者的相似仅限于判决本身,历史背景和影响则不可同日而语。在建立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宪法教义学或释义学的思路,而不是舍本逐末地按照政治性思路来规划宪法审查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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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当涉及与主权的关系时,高等法院总是展现出这样一种极为矛盾的面貌: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高等法院的谏诤书为证成国民主权、推翻君主主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整个18世纪,高等法院通过谏诤书使阅读公众渐渐相信国家是高于国王的政治实体,这一功劳比讨论同一主题的任何作家都要大得多,〔[44]〕这也为1789年大革命的爆发提供了重要的观念基础。结语 巴黎高等法院政治性宪法审查的失败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恐怕远远大于马伯里案的成功。在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所有宪法审查机构中,恐怕只有巴黎高等法院曾经面对这一终极问题。一方面,巴黎高等法院与外省高等法院之间有一定的管辖权分配,前者管辖法国北部为主的大半个法国的案件,另一方面,巴黎高等法院也作为上诉法院受理来自外省的申诉。

古今之间岂不是相通的?在当代法国宪法理论中,学者们以高等法院来类比审查者,以国王来类比立法者,而以国王出席的御临法院来比喻主权者现身推翻审查决定的过程,从而协调宪法审查与民主的关系,解决宪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26]〕 三、1788年财政改革违宪案 高等法院的注册权和谏诤权自确立后不断发展和强化,在路易十一统治时期(1461年至1483年)被普遍视为高等法院宪法权力的一部分,在17和18世纪得到了充分运用。向来研究高等法院者,均以巴黎高等法院为圭臬。(三)政治性宪法审查与宪法虚无主义 高等法院及其审查机制的覆灭所提供的启示还在于如何处理宪法审查与宪法本身的关系。

* 原件名为Arrêt du 3 mai 1788, la declaration des lois fondamentales,载于并译自:Jules Flammermont,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tome III, Paris: Imprimerie Nationale, 1895, pp.745-746. [72] 原文无序号,罗马数字及阿拉伯数字序号乃笔者为便于阅读所增加。可见,所谓宪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在表面上是审查权与主权之间的冲突与张力,但二者实际上也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伴生关系,主权通过接受审查来强化自身的正当性,而这必须以审查与政治保持距离为前提,因此,自我节制对于主权和审查权而言都构成必不可少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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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William Doyle, The Parlement of Bordeaux and The End of The Old Regime 1771-1790,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74, p.217. 〔[41]〕 杜苏:司法独立的黎明——法国古典司法体制诸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第105页。伏尔泰曾不无微辞地描述高等法院反对引入印刷术、指责笛卡尔哲学、反对黎塞留建立法兰西学院的经过,并称此类判决怪异奇特、世所罕见,〔[62]〕而在1788年,它又反对国家的财政改革。

王权虽然因为法院的注册和谏诤而受到了限制,但却并不能简单地将审查视为对王权的妨害,相反,它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增加王权以及整个君主制的正当性,原因在于,王权若使自己服从于基本法的约束,并接受某种形式的被设计来审查其运作合理性的外在控制,则会获得更多的公共信任,此时,宪法审查实际上构成了王权正当性的额外源泉,是君主制作为立宪君主制具有美德的标志。〔[61]〕 学者认为法国在2008年改革后亦回归到凯尔森的宪法司法模式,See Federico Fabbrini, Kelsen in Paris: Frances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 Posteriori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Legislation, in German Law Journal, Vol. 9, No. 10, p.1312.。〔[57]〕 该名称并不表明它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协调机关,其组织构成和基本职能类似于法国1958年宪法设置的宪法委员会,具体参见1959年马拉加西宪法即第一共和宪法第46至53条。〔[26]〕 如沃戴勒教授认为,法律在宪法中所遭遇到的阻碍可以由主权人民或其代表来移除,即他们求助于最高表达方式:宪法修改。如前文所述,高等法院在事实层面强化了王权,但它在此过程中也同时强化了自身,将自己发展为一个职能多样、功能庞大的政治机构,涵盖立法、行政与司法各个方面,即使在旧制度后期高等法院的职能与地位遭到削弱,也仍然涵盖部分立法与行政机能,远非任何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所能比拟。〔[42]〕 高等法院的注册和谏诤本身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随意性,如按照自身喜好对法令进行删减甚至增加其条文,对不喜欢的法令故意拖长注册时间,在谏诤书中使用各种措辞。

政治宪法学者倾向于由一个政治性的机构来承担宪法审查职能,然而,历史经验表明政治性机构难以担当教义性解释宪法的职能,由此,审查机关要么沦为纯粹的政治协调机构从而没有审查,〔[69]〕要么通过有效审查与主权形成政治竞争。〔[34]〕当代法国政治思想家高赛为了说明审查机制的这种作用,将国王区分为永恒、抽象和绝对正确的国王与当下、具体和可能犯错的国王,审查机制的正当性恰在于它能够确保前者的意志优于后者的意志。

因此,只有从主权的思路出发,才能理解高等法院的地位。(法)达尼埃尔·莫尔内:《法国革命的思想起源(1715-1787)》,黄艳红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83-84页、第438页。

在日常政治中,国王隐藏主权者身份而以立法者接受法院的审查,因此,注册结果和谏诤理由得以产生法律效力。参见(法)乔治·杜比(主编):《法国史》(上卷),吕一民、沈坚、黄艳红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64页。

〔[18]〕弗朗索瓦教授则进一步提出,国王看到了谏诤的好处,而谏诤的普遍特权则趁机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10.本法院即宣告自此将不受侵犯的委托交付国王之手、令人敬畏的王室之手、王国的贵族之手、等级会议和构成国民的任何单独或共同集会的等级之手。在政治性审查的背景下,高等法院作出的违宪判决似乎从来没有客观中立的法律标准,也从来不被理解为法律上的规范评判,而是一种政策主张或政治宣告。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相关研究在国别上集中于美国式的司法审查。

[73] 所谓自然法官,指正常设立的各级法院的法官,与它相对的是通过密札逮捕等各种绕过正常法庭的非正常程序。正是因为审查的存在,国王并非专制国王,而法国的政体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专制君主制。

法国历代国王已经失去他们的公约保存处。〔[53]〕 相关讨论可参见王建学: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以西耶斯的宪法人生为主线,《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170-171页。

如果考虑到注册和谏诤发生于法令生效之前,是对法令合宪与否的抽象判断和说明,则可以将其定位为普通司法机关所实施的事前审查和抽象审查。在法律层面上,审查者的作用原本在于限制王权,它何以能够增强君主制的正当性,这一点值得深入剖析。

众所周知,法国在旧制度时期积累多年的社会、政治、经济尤其是财政问题,到路易十六执政后进入总爆发阶段。高等法院继续抵制,在谏诤中提出国王的行为没有在正常的御前会议上通过,并且也不符合国王的荣誉。〔[52]〕 方建中:《超越主权理论的宪法审查——以法国为中心的考察》,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42]〕作为抽象审查,只抽象地讨论法案是否符合王国的基本法,缺少司法审查机制那种就案论事的务实与淡定,易于对审查对象造成模糊的认定。

从法律性质来看,注册和谏诤是法院对国王法令进行的宪法审查,其中拒绝注册是高等法院在结果形式上将国王法令认定为违宪,而谏诤书则是关于违宪理由的实质性阐述。高等法院在1788年判决中的措辞即国民只能求助于本院所明确表达的宣言,也毫不掩饰自己代表整个国民对抗国王的意图。

更重要的是,法院审查的实体依据是不成文习惯法乃至自然法,据此作出的审查决定必然具有易被政治所利用的弹性,再加上审查者本身具有政治意图并打着基本法的旗号暗中予以实现,于是形成了挟宪法以令诸侯的局面。尽管法国学术界怀疑此短句的真实性,但路易十四亲政后王权的绝对性却是不争的事实。

V.Georges Vedel, Schengen et Maastricht: A propos de la décision no. 91-294 DC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u 25 juillet 1991, in Revue Française de Droit Administratif, 1992, N. 8, p.173. 〔[27]〕 Jules Flammermont,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tome III, Paris: Imprimerie Nationale, 1895, pp.745-746. 〔[28]〕 关于立宪主义的要素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亨金教授的如下列举获得较普遍的认同:依宪而治的有限政府,权力的分立,联邦主义,人民主权及民选政府,宪法审查,司法独立,受控的警察力量,军队的文官控制,个人权利,对权利的适当限制,宪法修正等。二、高等法院及其宪法审查权的历史由来 (一)作为最高司法者的高等法院 作为旧制度的产物及组成部分,高等法院具有悠久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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